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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纳税的背后

日期:2006-12-28  作者:恩施州国税局稽查局  来源:恩施州国税局稽查局 【选择字号:
意外收获
 
    2006年3月10日,利川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查办谋道某石材厂涉嫌偷税一案的同时,发现利川市**公司也存在偷税嫌疑,立即兵分两路,进行立案调查查处。
    利川市**公司主营建筑材料、石材等,兼营五金,属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南坪国税分局每月对其核定增值税税款5000.00元。该公司每月使用的发票金额与其核定的税款的收入额基本一致。
 
 
疑点多多
 
    疑点之一:该公司向南坪国税分局领购了5本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一本发票(已开具)据该公司负责人称,于2006年3月19日晚在清沿路被抢。发生了这么大的事,为什么既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又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呢?
   疑点之二:该公司每月交回的发票存根联销售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分毫不差,惊人一致,难道说一点误差都没有吗?
疑点之三:该公司系与他人合伙经营,但该公司为何既未建帐又未建立进销货登记簿,而只仅仅在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这些疑点都显示该公司在纳税上存在猫腻!通过对疑点分析,检查组认为该公司极有可能利用经营管理模式的优势,搞包袱帐,在销售统一发票上做文章,以填开阴阳票、少申报销售收入的手段,达到少缴税款,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
     3月21,检查组按法定程序,书面通知该公司负责人,向其耐心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发票管理办法》,询问是否如实申报缴清了税款,有无发票违章行为。该公司负责人拍着胸脯说:“我绝对没有违法行为,如有,任凭你们怎么处罚,我是诚信纳税的,请你们放心。”
 
 
原形毕露
 
      稽查局领导广泛听取和征求稽查人员意见,经过慎密思考和仔细分析,决定采取内查外调与突击检查其经营场所相结合,迅速行动,以白真相。
    一是外围调查取证。首先对利川城区的建筑单位的帐簿进行有目的取证,又询问其负责人,制作了笔录,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走访了19人和8个建筑单位,取回了销售发票20余份,金额合计1091457.94元,不含税销售额1029677.30元,应纳增值税61780.64元。
    二是突击检查其经营场所。鉴于该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检查组怀疑其有账簿记录,也不会向税务人员提供。按照检查程序,检查组实施了突击检查措施,收取了部分纳税资料,但没有发现其经营帐薄。
      三是比对露馅,无话可说。通过与发票所收回的发票存根进行对比,发现存在大头小尾现象的有15份,存根联余额合计176667.00 元,发票联余额合计1091457.94元,对差额 914790.94元,不含税销售收入863010.32元, 不含税销售额1029677.30元,应纳增值税61780.64元。已纳增值税10000.00元,尚欠增值税51780.64元。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已构成了偷税罪,目前已移送利川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面对事实,该公司负责人低下了高昂的头,不住的求情,请求原谅……
 
 
事后静思
 
    本案在查处过程中突出了一个“密”和“快”字。在内不宣布何人、何时进行检查,对外不普遍开花,以免打草惊蛇;在外调过程中,不怕辛劳,不惧酷暑,连轴运转。
    通过该案的查处,可以看出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规范纳税人发票的填开,防范纳税人大头小尾地填开发票,是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议一是加强征管,使核定税款更趋近于其实际经营税额。二是不定期进行抽查,给纳税人以警示。三是税法宣传与打击相结合,让纳税人真正自觉学税法、懂税法、执行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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