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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算尽 作茧自缚

日期:2006-12-28  作者:恩施州国税局稽查局  来源:恩施州国税局稽查局 【选择字号:
 
    咸丰县**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主要经营水泥生产销售。
 
账面检查 难见端倪
    咸丰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上级交办依法对该公司2005年1至8月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2005年1月至8月该公司增值税申报主营业务收入为4926543.15元,上期留抵297843.14元,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借方)253229.73元,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贷方)837512.34元,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584282.61元,已交税金/已交增值税(借方)286439.47元,2005年8月末无欠税,同时经过对该公司的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报表进行仔细检查,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又对该公司的水泥生产产量与上年同期对比,基本一致,好象经营及纳税情况一切正常。
 
核对库存 发现线索
    在账面检查难以得到突破的情况下,检查组决定兵分两路,一组仍继续对其账面进行核对检查,以免打草惊蛇,一组对其仓库进行突击行检查,在对其仓库的检查时发现仓库管理人员正在翻阅仓库日记账,检查人员一进去,仓库管理人员神色慌张,一边收账,一边打招呼。检查人员断定仓库日记账有问题,要求其提供明细账,该员工不但不提供还称有急事要出去,检查人员赶忙一人阻止,并说明他有配合检查的义务,以及不配合的后果,另一人从未锁的抽屉里拿出了明细账。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2005年1月至8月实际入库水泥29738吨,结存水泥754.35吨,而账面反映入库水泥23900吨,账面销售水泥27159.85吨。因此2005年1月至8月账面入库数量小于实际入库数量5838(29738-23900)吨,账面销售水泥27159.85吨。显而易见,该公司2005年1月至8月实际库存数量存在问题,相差2334.65吨,有2334.65吨水泥销售后未记销售收入,按2005年1月至8月销售水泥平均单价181.39吨/元计算(4926543.15÷27159.85 ),少记主营业务收入423482.16 元,少缴增值税71991.97元。
 
想少缴税 却多出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而认定该公司不列、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71991.97元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咸丰县稽查局依法对其追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3倍的罚款。
 
案后思考
    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剖析,我们不难看出,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偷逃税案件明显上升且呈以下趋势:一是偷税者越来越狡猾,难以取证。二是偷税的形式也由账内转向账外,有的甚至以无建账能力为由干脆不建账;三是偷税的手段更加隐蔽,而且花样不断翻新。就本案而言,其偷税的手法主要有:一核算销售收入,进行资金体外循环;二是将相关收支通过“账外账”核算,以逃避税收检查。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做到打击与防范并重。在实施税务稽查中,必须注重实效,讲究方法,要把查死账与查活账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地说,就是要做到“四查”:一是坚持账户之间对照查。要从相关账户非正常的勾辑关系中发现疑点,查找线索;二是坚持疑点问题跟踪查。凡发现账内疑点,必须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三是坚持账内账外结合查。要通过实地查看、座谈了解、调离询问、实物盘点等方式方法寻求突破,看否有账外经营和其它非正常现象;四是出奇制胜突击查。要根据帐内检查发现的线索,适时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出奇不意地获取帐外使用的发票、收据、购销合同、银行账户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文字记录和资料,从而使税务稽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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