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遵从度,堵塞个体税收的管理漏洞,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工作规程的贯彻实施,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州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经向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薄,主管国税机关按《个体“双定户”电子定税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定额税款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必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托信息化手段,将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按片、段等分类办法和动态跟踪管理。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实行税务登记、纳税服务、建账辅导、定额核定、发票管理、日常检查和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等工作。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的监控范围。
对暂时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要建立台账管理,并督导其办理工商登记证照,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和综合征管软件监控。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双定户”电子定税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定额税款。
主管国税机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测算定税系数,通过全省统一的电子定税软件自动生成核定税额,并将定税结果和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清册在办税服务厅或纳税人较集中的场所进行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
纳税人对免税个体工商户的定税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税额核定。
第七条 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实行正常纳税申报管理,也可以在核定期内实行简并征期的办法,即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每季、半年或全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一次,其填写的《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视同纳税申报表。销售逐笔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其填写的《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也可视同纳税申报表。
第八条 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免税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征税,对拒不申报纳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税收管理员应当及时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保证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和版面限额制度。
税收管理员要在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中积极推行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面,督促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实行以票控税。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实行纳税服务无区别对待。国税机关在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不得轻视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涉税服务工作,而应为其提供针对性较强的个性化服务,为其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税收管理员管户职责,税收管理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免税个体工商户进行巡查,全面掌握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动和定税参数等情况。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增强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