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征收及定期定额管理,保障全省统一电子定税软件的推广、运用,确保定期定额管理手段科学、程序规范、结果公正,促进我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第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鄂国税发[2004]第8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恩施州管辖范围内,由各县(市)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征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按有关规定适合使用税控收款装置或其他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支持和推动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加强查帐征收管理。